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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时间:2018年04月03日 15:30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比赛、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与保护并重,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处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视下列情节给予处分:

(一)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拘留及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触犯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但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教室、实训(验)室、运动场(馆)、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集会、文化、体育等大型学生活动秩序行为之一,给予警告类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强行进入限制区域,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经教育不立即纠正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不听从会场进出场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扰乱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给予警告类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实验室有关危险化学药品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危化品、带危化品出实验室的;

(二)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类器具进入校园的;

(三)破坏校园内通讯、电力、燃气、照明、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使用电源插座的;

(五)不服从门卫管理、私自出校、攀越护拦围墙的;

(六)在校内贩卖食品者;

(七)其他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类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类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他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策划者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因成绩、处分等原因威吓、辱骂有关人员,给予警告类处分;围攻或殴打有关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以上情节加重处分;

        (十二)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参照以上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类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五)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信件、邮件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七)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劝退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教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公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三)在实训(验)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纪律造成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虽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类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训(验)、参加军训等活动,多次迟到、旷课者按以下条款处分:

半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或无故旷课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半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25次以上或无故旷课4天以上者给与记过处分;半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35次以上或无故旷课一周以上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半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40次以上或无故旷课二周以上者根据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未按时到校或请假逾期不归的,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凡采用麻将、扑克牌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

       第十七条 对观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书刊、电子书、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上黄色网站,听、唱不健康歌曲,参加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制作、传播、出售、出租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书刊、电子书、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网上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辱骂同学或老师,损坏他人名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吸烟、喝酒、滥用药物。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带烟到学校者给予警告处分;带酒到学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内买(卖)烟、酒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组织喝酒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酗酒、滥用药物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纹身,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烫发染发,穿奇装异服、拖鞋、踏鞋,佩戴饰物,进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管理和教育。对学校老师以及工作人员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对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谩骂、侮辱学校老师以及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冒用、转借学生证件、请假凭证、出门凭证等证明凭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类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住宿生守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杂物,影响宿舍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类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分配的宿舍与床位住宿,严禁私自调换床位。私自调换宿舍与床位,经教育不改者除取消住读资格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禁止夜不归宿。无故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永久取消住宿资格;

      (六)学生不得留宿任何非本宿舍人员,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宿舍有夜不归宿者时,同宿舍同学故意隐瞒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负责清点本宿舍人数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类处分;情节严重者给

予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老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犯阅卷评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者,给予劝退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德育学分管理规定:在校学生按照《操行学分制实施办法》实行德育学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未撤销再次违纪者,在原处分档次升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给学校管理、班级管理等带来不良影响,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差的;

(三)多次违纪的;

(四)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的;

(七)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的;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微的初犯的;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能及时承认错误的;

(三)违纪后,能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表现优异的;

(六)其它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

记过以下处分

     发现学生违纪,由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学校指定老师进行调查

弄清事实,在违纪行为发生一周内将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材料、旁证材料、学生检查及违纪

学生处分申报表报年级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领导小组

决定,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违纪不适合警告类处分的,相关学生的违纪事实材料移交学生处,学生处组织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办法,适用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分决定,通知年级领导小组,由班主任告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

        学生重大违纪,适用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将学生违纪材料,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形成处理意见。违纪学生处分决

定由学生处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知情权等权利,处分公布之前,先安排相关老师请家长来校讲明学生违纪事实、处理意见,相关老师应同家长与违纪学生谈话,并将处分结果告知本人及其家长。

原则上,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在学校内公开,到期(一年)未撤销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

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诉程序:

 (一)学生对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成立由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应诉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后两周内做出处理决定(维持、减轻或撤销处分)予以答复,由学校应诉委员会通知申诉学生,将处理结果告知学校相关部门。

(二)学生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成立由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应诉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后两周内做出处理决定(维持、减轻或撤销处分)予以答复,由学校应诉委员会通知申诉学生,将处理结果告知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撤消及程序:

凡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确有显著进步,可申请撤销处分。

(一)参加学习班并累积校园社会服务时间。

警告类处分

1)警告处分需连续参加学习班10次,如中途无故中断,则清零次数;如果参加学习班学习迟到或者早退,则增加相应迟到早退的次数;满10次后可从学习班毕业。

2 校园社会服务时间累计10小时,如从学习班毕业后三个月内仍无法累计满10小时,需再次参加学习班一个月(2次),校园服务任务将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发布,一方面是

通过QQ群发布,一方面是自行在学校参加有意义的活动(此类型的任务需要上报学生处进行认定)。

3)班主任评价及任课教师不得低于80分。

如在受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将延迟撤销其处分的时间。

记过处分

1)记过处分需连续参加学习班15次,如中途无故中断,则清零次数;如果参加学习班学习迟到或者早退,则增加相应迟到早退的次数;满15次后可从学习班毕业。

2)校园社会服务时间累计15小时,如从学习班毕业后三个月内仍无法累计满15小时,

需再次参加学习班一个月(2次),校园服务任务将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发布,一方面是通过QQ群发布,一方面是自行在学校参加有意义的活动(此类型的任务需要上报学生处进行认定)。

3)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评价不得低于80分。

如在受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将延迟撤销其处分的时间。

留校察看处分

1)留校察看处分需连续参加学习班20次,如中途无故中断,则清零次数,如果参加学习班学习迟到或者早退需增加相应迟到早退的次数,满20次后可从学习班毕业。

2)校园社会服务时间累计20小时,如果参加学习班三个月内无法累计20小时,需再次参加学习班一个月(2次),校园服务任务将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发布,一方面是通过QQ群发布,一方面是自行在学校参加有意义的活动(此类型的任务需要上报学生处进行认定)

3)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评价不得低于80分。如在受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将延迟撤销其处分的时间。

  1. 完成学习班学习并累积满校园社会服务时间后, 原则上学生可于受处分期满一年后,

    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

    (三)班级学生讨论通过,并征求科任老师意见,经班主任和年级组长同意。

    (四)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撤消登记表,并签署意见报年级领导小组,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领导小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撤销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决

  2. 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五)处分未撤消者,不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630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