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
(一)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课程;
(二)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按一节课考勤,早操按三分之一节课考勤并作累计;
(三)学校安排的各类素质教育活动;
(四)各类实习、见习;
(五)早自习按半节课计算,晚自习按两节课计算;
(六)军训。
二、迟到
(一)学生早自习到班级的时间是7:50,迟于7:50到班为迟到。学生迟到由学生处负责登记;
(二)正式上课迟到时间,按照教务处发布的《作息时间表》为准,由各班指定班干部负责登记。
(三)晚自习迟到时间,按照教务处发布的晚自习作息时间为准,由各班指定班干部负责登记。
(四)学校组织的各类素质教育活动,按照活动组织者的规定,由活动组织者指定人员登记。
(五)顶岗实习阶段,按照顶岗实习单位的制度,由顶岗实习单位登记。
(六)考试的迟到,按照教务处发布的考试时间表为准,由监考老师登记。
三、病假
(一)学生病假一律凭医生证明。(含学校医务室医生证明)
(二)医院就诊病历,可以作为病假证明。
(三)以病假为由请假的,返校后必须提供医生证明或者医院就诊病历,否则作旷课处理。
(四)病假由学生处登记,汇总。
四、事假
(一)学生事假,必须经家长同意才可向班主任提出。
(二)探亲访友、为同学过生日等不得作为请事假理由。
(三)事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紧急、特殊情况除外)事后核实请假并非紧急、必须的,作旷课处理。
(四)请事(病)假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的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办理休学。
(五)事假的审批权限:
1-2天(含两天)班主任、级长审批,3-6天(含6天)学生处审批,7-13天(含13天)分管副校长,14天以上(含14天)校长审批。
五、旷课
(一)以下情况,视作旷课:
1、未请假擅自未到学校上课;
2、以病假为由未到学校,事后没有医生证明、没有病历证明;
3、以事假为由未到学校,事后请假原因被证明是虚假的;
4、请假未得到学校批准仍坚持不到学校。
5、累计迟到三次的,计算为旷课一节课;
(二)旷课课时数的计算
1、旷课一天计算为旷课8课时;(含早自习、晚自习)
2、累计迟到三次的,计算为旷课1课时;
3、素质教育活动,活动一天的计算为旷课6课时,活动半天计算为旷课3课时。
(三)旷课的处理
1、半学期内旷课2天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半学期内旷课4天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3、半学期内旷课一周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半学期内旷课两周以上者据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一学期缺勤五分之一以上的,(包括病假、事假和旷课)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七、在考勤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一般情况下,学生必须本人当面向班主任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紧急情况下学生不能当面向班主任请假,学生本人必须先打电话或通过短信微信的方式征得班主任同意。若是本人因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紧急情况没有能力请假的,可事后补假,办理请假手续。
九、本考勤制度解释权归学生处。
十、本考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