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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成立就业指导中心的文件

时间:2018年04月16日 17:14    来源:    作者:    阅读: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市职业教育校外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本规定主要用于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顶岗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我校学生顶岗实习有两种式:以校外实习基地的集中统一实习为主;以学生自行找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为辅(包括学校推荐的分散实习单位,简称“自主实习”);

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实习考核合格者,才准予毕业;进入高考班国际班参军及政策、制度规定的可免顶岗实习情行的等同为参加顶岗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综合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学生处协同管理

第七条 综合处会同专业部、年级组选定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原则上,只选择同类学科对应专业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原班级的班主任优先选派;在同类专业中,有两个实习班级人数相加少于60人,必须合并成一个班级,选择一个班主任做为实习指导教师。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在校外实习基地蹲点管理(学生人数不少于5人),并要负责跟踪走访自主实习的学生

综合处负责顶岗实习班班主任的考核。

实习单位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业成员校的指导教师一道,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同时监管学生下班后的情况。

专业部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专业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确定实习科目、考核标准等;开展实习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在专业对口的情况下,学生本人通过申请,家长同意,班主任初审,综合处批准才能进行自主实习;实习前应与学校综合处签订自主实习协议并综合处存档原则上,自主实习单位要求是学生家族企业或特别优质的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班主任每月跟踪走访学生自主实习情况并进行记录

十二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家长)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顶岗实习,要求学生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 综合处确定一名负责人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每月要对实习基地至少进行一次走访。推进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业人员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每天要有学生考勤记录,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班主任每月要组织学生召开实习情况总结会;定期向学校专业部、综合处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 承担顶岗实习实训基地,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基地学生宿舍的租金、水电等费用在发给学生的实习财政补助金内支付;为加强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制定、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校为每一个实习基地配备一名宿管员专责管理实习学生的就寝纪律和安全。原则上不批准学生外宿,学生一定要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学校综合处备案。

第十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十八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十九 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条 综合处、专业部、年级组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校企双方研究后,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由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违纪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需根据深圳市相关政策每月编制实习学生实习补助表、实习基地补助表,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实习安全管理

第二十 学校和实习单位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学校综合处应会同安全办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 学校督促实习单位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 实习单位要同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二十五 学校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学校和单位都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

二十六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若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十七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需要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实习成绩与考核

第二十 实习结束时,学校综合处组织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基地实习指导员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 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考核结果纳入学籍档案

二十九 学校综合处会同专业部、年级组和班主任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7)实习总结。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综合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