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文件)、《深圳市职业教育校外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知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学生岗位实习。
第三条 学生岗位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我校学生岗位实习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寻找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习(简称“自主实习”);二是由学校安排进入学校校外实习基地实习(简称“基地实习”)。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为期半年的岗位实习,实习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进入国际班出国留学的、入伍参军的以及政策、制度规定的可免岗位实习情行的可以不参加岗位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六条 学生岗位实习由学校综合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部协同管理。
第七条 综合处会同专业部选定岗位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原则上,只选择同类学科对应专业教师作为实习指导教师,原班级的班主任优先选派;在同类专业中,有两个实习班级人数相加少于50人的,合并成一个班级,选择一个班主任作为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在校外实习基地驻点管理(学生人数不少于5人),并要负责跟踪走访自主实习的学生。
第八条 实习单位要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专门人员与学校的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岗位实习,并监管学生下班后的情况。
第九条 专业部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专业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确定实习科目、考核标准等;开展岗前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十条 学生本人可通过申请,经家长同意、班主任初审、专业部批准后进行自主实习;实习前应与学校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并交综合处存档。原则上,自主实习岗位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实习单位资质正规齐全,并配合学校做好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做好安全保障。对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要求实习指导教师每月走访实习学生并跟踪记录。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家长)三方必须以教育部配发的示范文件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处确定一名负责人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每月要对实习基地走访至少一次。推进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业人员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班主任每月要组织学生召开实习情况总结会;定期向学校专业部、综合处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五条 承担岗位实习的校外实习基地,可以安排学生统一住宿。为加强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制定、实施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指导人员保障就寝安全。
第十六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条 综合处、专业部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校企双方研究后,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由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违纪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需根据深圳市相关政策每月编制实习学生实习补贴发放表、实习基地补贴发放表,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实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有关规定。学校综合处应会同安全办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督促实习单位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四条 实习单位要同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鼓励实习单位为学生投保意外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若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五章 实习成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习结束时,学校综合处组织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单位实习指导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实习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考核结果纳入学业评价,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综合处会同专业部和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实习三方协议;(2)实习方案;(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学生实习日志;(6)学生实习检查记录;(7)学生实习总结;(8)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202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