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校企合作支持力度,建设长机制,促进校企深度合作,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学校校外实习基地的规范管理与高效运用,依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深圳市职业教育校外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业合作或行业组织共建职业教育校外公共实训基地,我校校外实习基地一般指是校外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
第三条 实训基地就是一个真正实战性实践场所,对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等综合能力及素质有很大的帮助。同时让学生能提前适应企业的管理模式、生产方式;同时为教师进行企业实践的需要提供场所,对教师实践能力的提升,为打造接地气的专业“双师型”教师具有重要意义,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深入校企合作。
第二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四条 实训基地需具备条件:
(一)合作企业或行业组织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重视实习实训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与我校能建立5年以上稳定校企合作关系。
(二)合作企业或行业组织在本领域内具体要求较强的专业优势和领先的技术装备水平,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代表同类产业的发展方向,具备与先进生产工艺水平匹配的实习设施设备。
(三)实训基地应具备可常年提供培训、承担实习实训任务的教学场地和实习实训场所,具备对外开放的食宿等后勤保障条件和生活设施,能满足职业院校师生参加职业体验,专业实习实训、企业实践与专业调研的需要。一次性容纳参加实习实训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
第五条 实训基地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实训基地分为市区两级,分别由市属或区属公办职业院校负责牵头申报,我校属于区属学校,申报或建立的为区级实训基地。
(二)区级实训基地评审委员会由区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和企业专家组成。市级实训基地建设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区级实训基地建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工作。
(三)经区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有关材料交评委会进行评审。区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评委会意见进行认定。
(四)评审与认定程序:
1评委会审核学校申报实训基地材料;
2评委会实地考察实训基地条件;
3评委会科学评估基地效益,并提出评审意见;
4区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认定;
5基地基本建设完成后,经区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的,授予“深圳市职业教育校外公共实训基地”牌匾及证书。
(五)我校实训基地具体申报与创建流程:
1教务处牵头负责实训基地申报与创建,专业部推荐合适企业,教务处组织校内相关人员进行成立考察组,成员包括教务处、综合处、总务处及专业部相关人员,初步考查通过(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实地考查。
2上一步考查通过后,由专业填写《深圳市区级职业教育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申报表》及实训基地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查后,由教务处代表学校按规定向区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述资料,进入正式评审与认定程序。
3经区教育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挂牌后,由综合处负责监督、管理、实训基地的运营,指导专业部具体组织管理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活动。
4教务处代表学校与基地企业签署合作协议,注明适应专业、实训项目、内容、时间,双方的责任、义务,协议期限为5年等。
5在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总务处负责采购企业提供的设备清单采购相关设施设备,并安装调试合格后;总务处联系教务处、专业部和基地企业一起验收设施设备直到通过后,交付基地企业使用。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总务处负责实训基地设备登记造册,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并定期清查盘点校方设备,专业部和基地企业主动配合,同时总务处协助专业部和企业维护实训校方设备,综合处协同管理,每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协调会。
第七条 基地企业对设备使用权限,并有管理与维护设施设备的义务,一般期限为5年。
第八条 根据《规定》要求,实训基地作为我校学生顶岗实习的主要实习单位,必须重视实训基地的管理,综合处总负责实训基地的监督管理,在综合处组织与指导下,各专业部负责各个基地的具体管理与协调,各专业部会同基地企业一起负责制定具体实习实训计划,并保持随时沟通、相互督促,保证各专业学生实习活动按照计划高质量完成。校企双方都选定优秀的实习指导教师,并研究落实实习计划中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综合处督促专业组织实习前的培训和动员活动。在学生实习前,各专业部要组织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分散实习实训的,要请有关实践教学基地指导教师协助,在学校进行集中培训;集中实习的,可以到实践教学基地,与实习单位一起组织对学生的培训。
第十条 巡视指导与管理。学生开始参加实习实训后,综合处要加强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督促专业部协助企业解决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践教学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结束后,综合处组织各专业部要认真听取实践教学基地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评和实习总结。
第十二条 参加校外实训基地实习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学生在实训基地实习完毕,必须按规定完成实习报告,必须有实训基地意见和公章。实习报告由专业管理教师收集初审,然后由专业部责任教师组织人员复审,并评定成绩,由综合处终审,实习不合格的,不得毕业。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区级基地项目,可向区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实训基地建设经费由相关的学校总务处牵头会同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申报,由区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专业部负责联系跟进。
第十四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经费以基地一次性容纳实习实训的学生数量为基数,按和生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核拨建设经费。实训基地建设经费仅用于实习实训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形成的资产,列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所在企业在接收全日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可享受财政核拨的企业管理补贴。即每接收一名全日制职业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给予所在企业每月300元补贴,公办职业院校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财政部了门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学校和实训基地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学校综合处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实习基地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 实习单位要同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十八条 为学生购买实习强制保险。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另详见《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