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中职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市政府《深圳市中职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精神,规范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的整体素质,促进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我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
继续教育是对我校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教育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科研水平和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的专业化教育。本办法的制定,旨在构建和完善我校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构建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继续教育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网络教育培训、校本培训与研修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升我校教师专业化水平。
二、实施
(一)培训机构
深圳市城市学院、深圳大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龙岗区进修学校是我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机构,统筹教师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负责学籍管理、教学教务管理、办理学分免修和验证等工作。
(二) 学校职责
学校制订本校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参训教师的组织选派和管理指导工作,组织校本培训课程申报,做好校本培训的实施、考核和管理。将教师的培训及考核、考证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晋职、考核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继续教育类别与内容
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六类:
(一)新任教师培训对新录用的教师,教龄不足1年的教师,开展的旨在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培训。包括师德教育、班主任工作、中小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教育法规、教育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技能等培训。新任教师培训在试用期内完成。师范类新任教师工作第一学年期间须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非师范类不少于120学时。
(二)教师职务培训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教师,都应该根据不同职务要求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进修。教师参加职务进修时间每周期五年,累计不得少于300学时,每学年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24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校本培训,48学时参加由区级以上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学习。教师完成职务进修是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教师职务培训的对象是教龄1年以上的全体在职教师。区级以上的培训机构将根据教育发展需要进行各种专题培训,内容包括教育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新课程、教育技术,含计算机技能、教育技术标准、班级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科教学技能,含实验操作技能等。
(三)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训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每5年必须参加一次提高培训。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按培养目标有关要求,开展提升专业综合素质的培训,目标是构建高素质的研究型、专家型名师队伍,使其成为师德模范、教育教学能手。参加骨干教师培训者的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得少于350学时每学年不得少70学时,其中24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50学时参加由区级以上培训机构开设的课程学习。骨干教师培训的对象由学校推荐,区教育行政部门遴选,其数量控制在教师总数的10%以内。
(四)学历教育主要是指教师参加较高的学历教育或双学历教育以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校本培训研修 校本培训是一种结合教学实际需求,在校内开展的直接服务于学校、服务于教师、服务于教学的一种教师在职培训模式。通过校本培训开展师德教育、教育科研活动、骨干教师培养、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师徒结对、岗位练兵、教学研究和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以及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的实践活动。其目的在于提升教师的师德修养,培养教师的敬业奉献精神,更新教师的教育理念,强化教师的科研意识,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促进教师在实践中学习、在反思中成长、在研究中提高。区教师培训中心及学校要加强校本培训课程设置、校本培训活动、校本培训结果等方面的管理,切实发挥学校在教师继续教育中的基地作用。校本培训由学校负责实施,每学年校本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四、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
学校保证培训经费、定期召开教师培训工作会议,部署、检查和总结教师培训工作。学校要指定一名业务副校长分管教师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本校的教师资源,结合办学特色及教师需求,设计自身的校本培训课程和研修内容。
(二)证书管理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教师参加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成绩,包括校本培训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成绩,实行网络化管理,教师可以在“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查询学习情况。包括深大师院组织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报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本区开设的继续教育课程和教育部或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24学时的校本培训,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应不低于72学时。在职教师当年从每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
五、免修原则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凡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培训和市属教师培训基地的培训,教师可以到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平台培训中心办理免修学时
六、培训经费
(一)学费报销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学费,由教师个人、任职单位、教师培训中心共同分担。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培训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历培训申请,审核通过后,报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教师培训中心备案,培训结束后凭学历、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向教师培训中心申请报销学费。教师参加本科或以上提高学历培训,且所培训专业与所教学科相符。所有的学历培训都需事先获得主管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在区教师培训中心备案,未经同意参加学历培训以及与教育教学不相关专业的学历进修,学费由个人负担。参加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境外短期培训,我校在编教师的培训费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凡须取得各项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的培训,培训费、资料费等由个人负担。因晋级、评职称需要的专项培训费、报名费由个人支付。非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费由个人支付。
(二)经费来源
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筹措。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管理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历 年 继 续 教 育 学时 要 求
总学时:72学时/学年 不跨年累加
学年度 |
公需课 |
专业课 |
校本课程 |
合计 |
2011-2012 |
------ |
48 |
24 |
72 |
2012-2013 |
------ |
48 |
24 |
72 |
2013-2014 |
18 |
42 |
12 |
72 |
2014-2015 |
18 |
42 |
12 |
72 |
2015-2016 |
18 |
30 |
24 |
72 |
2016-2017 |
18 |
30 |
24 |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