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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二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2018年04月03日 08:20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切实保证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以及《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章程》等规范性法律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外聘教师等在参与、组织教学过程或与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外聘教师参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三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可能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事件发生后,首先由教务处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初步认定,由学校办公室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

1.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擅离教学岗位超过5分钟或者提前下课;

2.未经教务处批准调课或请人代课一次;

3.因私人原因一个学期调课超过总课时10%;

4.擅自减少学期教学计划规定授课或实训学时10%以上;

5.课堂教学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6.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入考试成绩;

7.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设备损失价值在8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下;

8.未经申请和批准,一学年内缺席部门会议、教研活动等2次以上;无故不按时完成、推诿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9.未按照学校要求完成作业的布置、批改和未按要求到实习场所对学生进行指导的。

(二)教学辅助人员

1.未及时通知上课变更信息,致使空堂5分钟以上;

2.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冲突,延误上课或考试5分钟以上;

3.未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任课表或教学计划;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其他教育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用品,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一学年内被成功投诉两次以上者;

4.未履行调课审批手续擅自发出调课通知及未履行变更授课计划、授课安排审批手续,擅自更改授课计划、授课安排;

5.因个人原因,导致教材开学两周内不到位;

6.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设备损失价值在8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下。

(三)教学保障人员

1.教室、实验室等开启不及时,延误教学5分钟以上;

2.教学设备准备、维修、维护、清扫不及时,影响教学效果一学年内被成功投诉两次以上者;

3.校内停电未事先通知,导致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和教学设备损坏;

4.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在一学年内被成功投诉两次以上者;

5.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声响干扰教学;铃声与北京时间偏差超过30秒;

6. 教学设备准备、维修、维护不及时,导致教学设备损失价值在8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下。

第六条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后,一学年度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

2.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者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者擅离教学岗位超过10分钟;

3.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旷课的;

4.上课期间不遵守《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课堂教学基本行为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殴打、辱骂、擅自停课、赶出教室或侮辱等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因出题者和试卷审核者原因导致考试试卷出错、试题有误延误考试10分钟以上的;

7.作为主考或监考迟到、早退,未经批准擅离考场者;

8.监考时纵容各类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9.监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发生严重作弊现象;

10.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导致试题泄密但未产生严重后果;

11.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压低或提高学生成绩;

12.教师不履行考试工作职责未经批准由他人代为评卷的;

13.考试后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影响学生上网查询和选课;(特殊原因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并报教务处同意)

14.学生旷课、逃学,教师未能及时发现、未能及时通报班主任,而发生严重后果的;

15.上课期间突发意外事件,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大型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17.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

(二)教学辅助人员

1.丢失学生考试成绩单、作业、试卷、档案等管理材料但能恢复;

2.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技能证书导致不良影响;

3.因个人原因,开课两周后按课程计划仍缺供教材10%以上;

4.未经批准向学生派发计划外教材;

5.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泄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6.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

7.试卷印刷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未按照工作流程导致试卷印刷出现严重错误的;

8.未及时传达、实施学校重要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安排,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教学保障人员

1.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致使上课或实习中断30分钟以上;

2.未按期完成修缮,导致停课一天以上或出现安全事故的;

3. 教学设备准备、维修、维护不及时,导致教学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

第七条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

1.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

2.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政策方针、违背教师道德规范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及淫秽色情等反动的、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3.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旷课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教师对学生有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在校内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故意泄露各类型考试机密的;

6.考试过程中怂恿、参与学生作弊的;

7.教师不履行考试工作职责未经批准由他人代为评卷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8.试卷及其它有关考试工作未准备充分,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9.监考国家级考试,不按考试规程操作,不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丢失考试试卷等,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导致其他财产重大损失;

1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操作规程,导致师生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人身伤害或严重安全事故的;

12.教师酒后上课或在课室内吸烟;

(二)教学辅助、教学管理人员

1.丢失学生考试成绩单、作业、试卷、档案等管理材料无法恢复的;

2.违反规定更改学生学籍、成绩及学历信息;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技能证书导致不良影响;

3.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机密;

4.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成绩单、试卷及其其他重要教学文件损毁且无法恢复;

5.由于工作失误,或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停课或考试改期的。

(三)教学保障人员

1.因管理或保障不善引发火灾、水灾、中毒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2.因为管理或维护不善,导致财产重大损失,致使长期停课。

3.教学设备准备、维修、维护不及时,导致教学设备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

第八条发生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事件的,由学校教务处参照本办法视情节和后果予以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本人应作书面检讨,由所属部门会同教务处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在所属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登记表在教务处存查3年。

第十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本人应作书面检讨,由所属部门会同教务处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在所属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优,扣发当月绩效奖,把教学事故登记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由所属部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对当事人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的考核应为不称职,扣发事故责任人该学期奖金。教学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长期保存。对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者,由学校按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在职务上作低聘、调离以至解聘等处分。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者,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办公室应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