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章程
(2023年3月30日经第三届第三次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简称龙岗二职,是依据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龙编办〔2012〕15号〕文件成立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横坪路269号,学校官网是https://lgez.szlgedu.org.cn/。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20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初中生提供中专学历服务;为成人提供中专学历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学科中专学历服务;相关专业培训(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立德树人。培养学生基本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执业、创业能力,为学生多元化发展、职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的社会人员,学制为三年。
第十四条 办学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学做结合,努力培养具有良好社会素养、实践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用型人才。
第十五条 办学理念:为学生成才提供最合适的教育,为教师成长打造最合适的平台,为幸福人生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第十六条 办学策略:依法治校、技能立校、科研兴校、文化强校。
校训:明德,强能,造福,感恩。
校风:知行并举,尚能创新。
教风:崇德精业,适性扬长。
学风:勤学笃行,自信守恒。
学校办学目标:创一流职校、育德能专才。
办学使命:培养具有良好公民素养、实践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用型人才。
第十七条 校徽、校旗、校歌
校徽:龙岗二职校徽主体图案如初绽蓓蕾,融合了书卷、奖杯、玫瑰、网络e等图形元素,且以金色镶边,微倾向上,衬于蓝天绿地交融的背景色之间,以和谐融通太极曲线导入圆满之环,整体造型精美雅致、流畅自然、构思巧妙、意境深远。
本校徽浓缩了“明德、强能、造福、感恩”的校训精神、“创一流职校、育德能专才”的办学目标,同时基于教育之价值本源,侧重对美好精神的塑造和传承、以及对高远追求的激励和引领。
校旗:印制有校徽的蓝色旗帜。
校歌:《梦从这里开始》。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学校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学校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坚持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团结带领学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2名、委员4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量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4年。
(一)学校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6.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校办学方向,坚定师生共同理想;
7.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8.讨论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
9.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审定学校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
10.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学校党总支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总支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举措;
(3) 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事项;
(5) 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 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9) 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2.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重要事项。
(1) 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课程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4) 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制度;
(5) 校际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 市区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7) 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 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学校党总支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总支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4.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以及挂职援派,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2)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3)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兼任职务;
(4) 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提名拟以学校名义推荐的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人选。
(5)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聘、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 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5.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决定召开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进行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8.需要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学校党总支议事决策原则: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1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总支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班子成员到会。党总支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党总支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班子其他成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总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举办单位应加强对学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尊重、维护本单位法人自主权,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三)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党总支委员会。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支持校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定在周一举行,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一)校长办公会议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组织筹建章程起草(修订),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课程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2.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教师等各类人才教育管理服务政策措施。
4.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管理等重要事项。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7. 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8.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市区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10.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1.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2.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3.党组织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9.学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0.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11.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12.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3.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4.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15.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6.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7.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协助校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
(三)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纪律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依法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发挥教育公共资源的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尊重并支持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认真听取党组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教务处、学生处、综合处、总务处和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和专业部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学校党政办、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兼任该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各部门管理职数的设定,按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执行。
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党政办负责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具体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协调学校内部管理及对外接待宣传工作和人事、宣传、文秘、档案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教学、科研方面的工作决策,负责落实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做好教学、课程、考试、竞赛、科研、专业建设等工作;负责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做好教学服务工作;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通过班主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委员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决策;
(四)综合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学生实习、就业、社会培训等工作;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六)安全办负责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建设等工作,确保校园和师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教育专家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行政会议是学校工作的执行机构。行政会原则上每周一次,会议内容主要为总结和部署阶段性工作。参加人员为中层以上行政干部及党群组织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专业部长、德育部长参会(行政扩大会)。会议主持人为校长或副校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聘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报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家长家长委员会作为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的主要途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开展活动。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办学活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二) 1.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三)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实践,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 4.享受国家与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 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 6.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八) 7.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 8.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十一) (二)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十二)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以及符合转学条件同意转入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学籍,为学校学生。
(十三)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十四)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享受减免学费等待遇;
(十五)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六) 4.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实训、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与社团活动;
(十七) 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及评议学校工作;
(十八) 6.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二十一) (一)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二十二) 1.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十三)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教学)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十四) 3.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文化、国防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实习实训和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二十五)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多元发展、特长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十六)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二十七) 6.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十八) 7.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十九) 8.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十) (二)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十一) 1.遵守法律、法规;
(三十二)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十三)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十四) 4.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十五) 5.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备设施;
(三十六) 6.遵守学校及实习、实训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招生工作制度,规范招生工作管理,自觉接受社会与家长的监督。招生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学生入学、升级、休学、复学、转学、毕业等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如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一)在籍学生学习期满并完成全部课程;
(二)按要求完成规定时间的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
(三)学业考试各学科成绩合格;
(四)学分达到规定标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学校加强班级管理,实行班级管理班主任负责制。
学校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和选拔,制订班级公约,落实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学校大力提倡以符合专业特色的准职业人为目标的班级管理模式,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情感态度等进行评价。
学校依据国家政策设立学生奖励与资助制度。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实行“学校、处(室)、专业部(专业科组/学科组)”三级管理体制和层级管理模式。
第四十四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学校设立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安全办等职能部门,作为协助校长对学校实施管理的内设执行机构。学校各处(室)作为学校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能,组织专业部与专业科组/学科组完成年度和学期教育教学任务,做好服务和协调,实现学校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处(室)侧重目标管理,专业部、专业科组/学科组、班级侧重过程管理。
(一)专业部是组织教师对学生实施全面管理和培养的基层组织。专业部长/德育部长全面负责本专业部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对本专业部教师实施管理;
(二)专业科组/学科组是学科教师的教学研究组织。专业主任/学科组长通过教研组组织本专业/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开展旨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学科活动,检查和指导教学常规的实施,考核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班级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责协调本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以及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举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编报本单位预算,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到“账物相符,账册相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总务部门是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并报上级部门批准,严格执行预算。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学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学校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捐赠资金,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一)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
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十七)招生考试信息
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四)人事师资信息
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五)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
(六)其他
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八)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结果的;
6.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学校机构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等内容已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3年3月30日经龙岗二职第三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总支会议。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